《破产法》第六十条解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解读:

1.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设置: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这表示在债权人会议中,将有一位主席负责主持和协调会议的进行。

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这说明了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式。主席不是由所有债权人选举产生,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这样的规定可能旨在确保主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考虑到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2.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责: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这是主席的核心职责,意味着主席需要负责召集会议、确定会议议程、主持会议的进行,并确保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主席可能还需要在会议中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协助债权人理解和行使他们的权利。

综上所述,第六十条的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角色和职责,确保了债权人会议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产生主席,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和指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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