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解读:
1. 补充申报债权的时机与限制: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申报其债权,他们仍有机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进行补充申报。这为那些因故错过初次申报期限的债权人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
然而,补充申报的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他们补充申报之前已经进行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那么这部分已分配的财产将不再对他们进行补充分配。这意味着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与在初次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相同的分配比例。
2. 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承担:
对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法律规定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这包括可能产生的审查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防止因滥用补充申报权利而增加破产程序的负担。
3. 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如果债权人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其债权,那么他们将无法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能无法参与债权人会议、无法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表决等。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及时、准确地申报债权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
综上所述,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旨在平衡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既给予了错过初次申报期限的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机会,又通过设定一定的限制和费用承担规则来防止权利的滥用。同时,该条款也强调了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重要性,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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