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解读-在企业破产情况下,票据付款人的权益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读:

1. 债务人的身份与破产程序:

当债务人作为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时,这意味着该债务人企业已经陷入了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其债务,需要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和解决其债务问题。

2. 票据付款人的继续付款或承兑:

在债务人企业被裁定破产的情况下,如果该票据的付款人选择继续付款或者进行承兑,这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承担票据所规定的付款责任。付款人的这一行为将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即付款人有权要求获得因继续付款或承兑而产生的债权。

3. 付款人的债权申报:

根据本条规定,付款人可以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这意味着付款人可以将其因继续付款或承兑而产生的债权纳入破产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权的确认、清偿等处理。这一规定保护了付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破产程序中能够获得公正对待。

综上所述,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旨在明确在企业破产情况下,票据付款人因继续付款或承兑而产生的债权申报问题。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付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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