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读:
1. 管理人或债务人的合同解除权: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有可能需要解除合同。这通常是因为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对破产企业造成更大的财务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重整或清算。
2. 合同解除的后果:
当合同被依法解除后,原本基于该合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随之终止。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解除不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任何影响。实际上,合同的突然解除可能会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例如预期利益的丧失、已投入成本的无法回收等。
3. 对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其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因合同解除而受到了损害,他们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4. 债权申报的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对方当事人需要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来申报债权。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详细说明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及其依据。通过债权申报,对方当事人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妥善处理和保护。
综上所述,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旨在平衡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既允许管理人或债务人在必要时解除合同以减轻企业负担,又保护了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可能遭受的损害而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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