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解读:
1. 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首要任务是确定一个期限,供债权人在此期限内申报其债权。这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确保所有债权人都有机会申报自己的债权,从而参与后续的破产财产分配。
2. 申报期限的计算起点:债权申报期限的计算不是从人民法院实际受理破产申请的那一刻开始,而是从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所有债权人都能在平等的信息基础上了解破产程序的开始,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债权申报。
3. 申报期限的长度限制:法律对债权申报期限的长度做出了明确限制。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至少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申报准备;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是为了防止申报期限过长,影响破产程序的效率和进度。这样的双重限制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和提高破产程序效率之间的平衡考量。
综上所述,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旨在明确和规范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方式,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破产程序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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