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解读: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有些合同还未完全履行完毕。如果管理人或债务人决定继续履行这些合同,由此产生的债务被视为共益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了这种无因管理,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益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应将该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因不当得利产生了债务,这部分债务同样被视为共益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企业继续营业,那么为了维持营业而需要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债务,都被视为共益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时,如果因为他们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由此产生的赔偿债务也被视为共益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由此产生的赔偿债务同样属于共益债务。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在破产程序中哪些债务需要优先处理,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