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三十九条解读-破产程序中买卖合同的特殊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解读:

当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个企业的破产申请时,这条法律关注的是那些正在进行的买卖合同,特别是当出卖人已经将买卖的标的物(即商品或货物)发运给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但债务人还没有收到这些标的物,并且还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出卖人一个特殊的权利:他们可以取回还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这是一个保护出卖人利益的措施,防止因为债务人的破产而导致出卖人既失去了货物又无法收到货款。

但是,这条法律也提供了一个平衡机制。如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事务的人)认为这些标的物对债务人来说很重要,他们可以选择支付全部价款给出卖人,并请求出卖人继续交付这些标的物。这样,债务人可以保留这些重要的资产,而出卖人也能确保收到货款,实现了双方的利益平衡。

总的来说,这条法律是为了在破产程序中保护出卖人的权益,同时也给了管理人一个选择,以确保债务人的重要资产不会被轻易取回,从而有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网站:www.juscaselaw.com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