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解读:

主体与行为:

该法条明确指出了“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责任主体。这些人员在企业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和职权,因此他们的行为对企业有重大影响。法条关注的是这些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行为。

1. 非正常收入:这指的是这些人员利用他们的职权或地位,以不合法、不合规或不合理的方式从企业中获得的收入,这些收入超出了他们正常职权范围内的合法所得。

2. 侵占的企业财产:这是指他们非法占有或转移的企业资产,这种行为可能是通过欺诈、滥用职权或其他非法手段实现的。

管理人的职责:

法条中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应当追回”上述的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的企业财产。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责任和义务去识别、调查和追回这些不当得利。管理人的这一职责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的关键,也是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利益的重要措施。

意义与影响:

这一法条的存在旨在防止和打击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确保他们在企业破产时不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或损害企业的财产。它强化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有助于维护破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总的来说,第三十六条是破产法中一个重要的规定,它针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制约,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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