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解读-管理人追回因特定不法行为而流失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解读:

1. 涉及的行为规定:本条款提到的“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指的是《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几种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包括在破产前特定期间内的欺诈性转移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

2. 管理人的追回权:当债务人通过这些特定行为将财产转移或处置,而这些行为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内(如破产前一年或六个月,具体时间根据行为类型而定)发生的,法律赋予了管理人追回这些财产的权力。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财务状况恶化时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资产,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 追回财产的目的:追回这些财产的目的是确保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地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最大化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追回因不法行为而流失的财产,可以增加破产财产的总值,从而有可能提高债权人受偿的比例。

总的来说,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企业破产法》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之一。它赋予了管理人追回因特定不法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力,以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和公平分配。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正义,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法手段逃避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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