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解读-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辅助人员聘用及其报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解读:

1. 管理人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负责处理复杂的法律和财务问题。由于工作量可能非常大,管理人有时需要额外的帮助。根据这一条款,管理人可以在得到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来协助其完成工作。这些工作人员可能包括法律顾问、财务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他们的加入将有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质量。

2.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工作至关重要,他们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各种问题。因此,他们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这一条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将由人民法院确定。这意味着法院将根据管理人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成果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来综合评估并确定其报酬水平。

3.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权利:虽然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但债权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方,也有权对管理人的报酬提出异议。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的报酬过高或不合理,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这将促使法院重新审视并可能调整管理人的报酬,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第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辅助人员聘用权、报酬确定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对报酬的异议权。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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