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解读-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具体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需要全面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资产、设备等,并接管相关的印章、账簿和重要文件资料。这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防止债务人隐匿或转移财产。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包括评估资产价值、了解负债情况等,并据此制作详细的财产状况报告。这有助于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了解债务人的真实财务状况。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破产期间,管理人需要负责债务人企业的内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事安排、部门协调等,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人需要审批和管理债务人的日常运营开支,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并防止资金浪费或挪用。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需要根据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营业或停止营业,以最大化债权人的利益。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需要妥善管理和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并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进行财产的处分,如出售资产以偿还债务等。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代表债务人参与各种法律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法律程序,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展和需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和决定相关事项。

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职责外,管理人还需要履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最后,如果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特别规定,那么这些特别规定将优先适用。

总的来说,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多项职责,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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