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解读:
1.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当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有义务向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所持有的财产。这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能够被统一管理和分配,从而公平地满足债权人的权益。
2. 禁止向债务人直接清偿或交付:该条款明确禁止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直接清偿或接收财产的方式获得优先受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 违反规定的后果: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即故意向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并且这种行为导致债权人受到了损失,那么他们并不能因此免除原本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这意味着,即使他们已经向债务人进行了清偿或交付,他们仍然需要向管理人再次清偿或交付相应的财产。
4. 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按照法定程序受偿。因此,任何可能导致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综上所述,这条法律规定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通过规范债务清偿和财产交付的行为,保护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