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十四条解读-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如何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以及通知和公告中必须包含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解读:

1. 通知与公告的时限: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有义务在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公众进行通告。这一时限的设定是为了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使相关方能够尽快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

2. 通知和公告的内容要求: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信息:需明确列出破产申请的申请方(通常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身)和被申请方(即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的名称或姓名,以确保身份明确,避免混淆。

(二)受理时间:应注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具体时间,这是破产程序的重要时间节点,对于后续程序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三)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这是为了让债权人了解如何、何时、何地申报自己的债权,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四)管理人的信息: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负责处理与破产相关的各项事务。通知和公告中应包含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便于相关方与管理人进行联系和沟通。

(五)债务清偿与财产交付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需要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破产企业的资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和处置,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需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信息:应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这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债权人将在此会议上讨论和决定与破产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事项:除上述内容外,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还有其他需要通知和公告的事项,也应在通知和公告中予以明确。

总结:

该条款通过明确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义务,以及通知和公告中必须包含的内容,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为企业破产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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