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淮安市某保安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地铁2号线由被告上海地铁某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被告淮安市某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地铁2号线龙阳路站的安全保障工作。2018年10月4日,原告张某进入地铁2号线龙阳路站3号口安检区,安检人员请原告将随身携带的小包上安检机安检,原告未予配合,并强行走向地铁闸机。该安检人员进行阻拦时原告突然倒地。事发后,原告至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左膝髌骨脱位”,为此支付医疗费若干。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原告因拒绝安检遭阻拦而倒地受伤,且安检人员未使用暴力或存在其他过激行为,其阻拦原告进站系履行安检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当。被告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既是法律制度、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尺。地铁作为市民日常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旅客进入地铁前接受安保人员的安全检查,既是公众达成的一项社会共识,同时也事关旅客人身安全,该规则应普遍遵守。本案审理认定了公共场所合理安全保障规则的“公序”属性,明确了公共场所参与人员均应当受到规则约束。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引发自身损害者,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该案明确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既要注意管理方式,更要积极行使管理职责,树立了正确价值导向,有利于引导公共场所管理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核心价值观引领推动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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