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案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温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机械公司”)指控贵州某某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配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赫某辉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温州机械公司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黔民终46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再审申请理由

温州机械公司认为原裁定存在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故申请再审。

三.裁定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温州机械公司的再审申请有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下裁定:

提审决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中止执行: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再审申请条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上级法院提审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后处理方式的规定。

五.总结

本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认为原裁定存在需要纠正之处,决定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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