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广东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被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谢某某之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争议专利为“一种外环火盖与炉头底座的连接结构”,专利权人为广东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经过:
2022年5月10日,谢某某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主要理由为不具备创造性。
2022年1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广东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于2023年3月2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2023年10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广东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8月28日询问当事人。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认定: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1160940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不锈钢火盖和分火器座的大功率灶具燃烧器。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12029498U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炉头底座及其燃气燃烧器。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四.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本案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法院认为,在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时,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请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对“炉头底座”是否为一体成型作出限定,且“炉头底座”并非家用燃气灶具领域的标准术语,故不能简单以说明书附图中的实施例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法院还认为,证据1和证据2均公开了包含炉头、分火器座的灶具燃烧器,存在防止高温变形、稳固连接的技术需求,且证据2所采用的连接方式较证据1中的外环壁与外环翻边之间的过盈插接连接方式在发生应力改变时更加稳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五.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时,应综合考虑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特征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强调了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合理解释和最大含义范围的界定。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准确理解和界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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