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关于“有机发光器件及柔性显示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案件经过:
1. 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有机发光器件及柔性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
2. 2021年11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该申请,主要理由为不具备创造性。
3. 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于2022年2月25日提出复审请求,并于2022年12月27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4. 2023年3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维持驳回决定。
5. 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2023年7月1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6. 2023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7. 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8.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关键证据与事实认定:
1. 本案涉及的关键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2. 事实认定包括:本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理由;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复审请求及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内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二审法院的审理情况。
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1. 法律适用:本案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 裁判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并未实现增加发光器件实用性的技术效果,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8,由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具体意见,且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关于其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故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发明专利申请中,创造性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本案也强调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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