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约定给儿子的房产被一方私售能否要回#,购买者本不知情如何维权?】
一住户在几年前买了套房,随后入住。最近,原房主的妻子找上门来,说这套房在他们夫妻二人买时已书面约定留给儿子,还强调了任何情况都不能卖,现在要求住户要求。然而住户对夫妻俩的约定并不知情。原房主是否有权要求住户归还?房子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分析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点:
1.住户购买房屋的情况:住户在几年前购买了这套房屋,并已经入住。这表明住户与房屋的前任所有者(即原房主)之间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买卖交易。
2.原房主的夫妻约定:原房主和他的妻子在购买房屋时书面约定将房屋留给儿子,并强调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出售。然而,这个约定是原房主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并未对外公开或告知第三方(包括住户)。
接下来,我们根据这些关键点进行法律分析:
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房屋买卖合同和产权过户登记为依据的。既然住户已经购买了房屋并入住,我们可以合理推断住户与原房主之间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可能已经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因此,从法律上讲,住户已经成为房屋的新所有者。
2.夫妻内部约定的效力:原房主夫妻之间的书面约定是他们之间的内部协议,对第三方(如住户)没有约束力。除非这种约定被明确写入房屋买卖合同中,并告知了第三方,否则第三方没有义务遵守这种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三百一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法条原文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原房主无权要求住户归还房屋。因为住户已经通过合法的买卖交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并且这种所有权转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原房主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已经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转移。
所以,房子的所有权应当归住户所有。如果原房主或他的妻子对此有异议,他们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原房主之间的纠纷,但这并不影响住户对房屋的所有权。
–本文来自君成律师网站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