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自然】江西上饶巨蟒峰生态破坏案: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获赔600万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背景

2017年4月15日,张永明、张鹭、毛伟明三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巨蟒峰,并在峰体上打入26个岩钉,造成严重损毁。三清山于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8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12年被列入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是经由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体石柱,垂直高度128米,最细处直径仅7米,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案件审理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全国难以找到鉴定机构对巨蟒峰的损失进行鉴定,法院参考了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并综合考虑了评估方法的科学性、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巨蟒峰的珍稀性和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三、裁判要点

1. 支持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四、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赣1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永明、张鹭、毛伟明三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同时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出的专家费15万元。宣判后,张永明、张鹭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赣民终3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决心,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同时,本案的裁判要点明确了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对于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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