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王玉林非法采矿行为提起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王玉林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等地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矿产资源,合计十余万吨,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二、裁判要点分析
1.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核心观点: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这一理念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矿产资源本身的损失,还要全面考虑开采活动对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造成的整体损害。
分析:
系统治理: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非法采矿行为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还可能导致山体崩塌、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一系列连锁反应,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全面认定。
整体认定:在本案中,法院不仅认定了矿产资源损失,还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了整体认定。这种认定方式有助于更准确地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范围,为后续的生态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2. 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
核心观点: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充分重视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在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法院可以结合生态环境基础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修复方案,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
分析:
针对性修复:生态环境修复需要根据受损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在本案中,法院结合评估报告和补充说明,提出了包括山体修复、植被复种、绿地平整等在内的多项修复措施,并明确了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和费用分配。这种针对性的修复方案有助于更高效地恢复受损生态环境。
生物多样性修复: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福祉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案中,法院不仅关注了基础生态要素的修复,还强调了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保护。通过明确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法院确保了生态修复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案件影响与意义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强调了生态环境损害认定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以及生态修复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本案也提醒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四、总结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它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的系统治理和精准修复理念,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机关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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