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由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案号为(2020)湘民终1862号,涉及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砂对洞庭湖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第31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176号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
二、裁判要点解析
1. 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这意味着,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确保受损环境得到全面、有效的赔偿和修复。
2. 非法采砂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在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法院应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这种全面评估的方法有助于确保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科学、准确,为后续的赔偿和修复工作提供依据。
三、案件影响与意义
1.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该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强化公众和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醒人们重视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后果,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2. 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
作为指导性案例,本案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有助于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 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与赔偿机制建设: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与赔偿机制的建设和完善。通过追究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确保受损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和赔偿,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四、案件详情补充
案件背景:夏顺安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非法采砂,对洞庭湖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损害评估: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顺安等15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多方面损害,包括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等。
判决结果: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夏顺安等15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873.579万元,并判决由夏顺泉等14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夏顺安等15名被告还需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指导案例176号不仅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还对于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以及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与赔偿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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