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博中刑终字第26号)
基本案情:2010年1月期间,李文彧负责治安执法工作,并对案件立案、审批把关。27日下午,精河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新远给精河县城派出所副所长李文彧打电话称,精河宾馆有人持械聚众打架,要求出警。李文彧带干警到现场未发现情况。2010年1月28日22时许,宋涛经民警朱小明电话传唤到城镇派出所,当晚被留直在派出所留置室的铁栅栏外。直至1月30日,将宋涛放回家。
评析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直接证据只有朱小明一人的证言(证实朱小明向被告人请示是否释放宋涛,而被告人表示不放)予以证实,因朱小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朱小明证言效力不能得到确认,且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共同印证李文或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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