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9佛明法刑再初字第1号)”
一、基本案情概述
时间:2005年6月23日
主要人员:黄明新等六人
诈骗手段: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诈骗他人财物。具体分工为黄明新负责驾车,其他人分别负责跟踪被害人、物色目标、搭腔、假扮路人、假扮做法事人的孙女等。
诈骗对象及金额:
被害人刘满爱:被骗走装有现金18300元的胶袋。
被害人欧桂琼:被偷走人民币1600元。
二、评析意见分析
(一)证据认定原则
1. 共同犯罪供述的牵连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供述具有牵连性,即他们的供述在内容上会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但仅凭共同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还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
2. 供述的中立性与客观性:同案被告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他们的供述在中立性和客观性上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需要审慎对待这些供述,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根据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被告人在未被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当证据不足以支持有罪判决时,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具体证据分析
1. 第一宗诈骗案(刘满爱案):
证据情况:仅有被告人黄少群的供述指认黄明新参与该起诈骗。但黄明新提供了证据证明当时他正被关押于看守所,因此不具备作案时间。刘满爱作为被害人,仅辨认出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无法辨认出黄少群。
评析:在缺乏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黄少群的供述无法认定黄明新参与该起诈骗。同时,刘满爱的辨认结果也无法证实黄少群参与了诈骗。因此,该起诈骗案的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黄明新等人有罪。
2. 第二宗诈骗案(欧桂琼案):
证据情况:同样仅有被告人黄少群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诈骗金额为1600元人民币。
评析:首先,该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数额较大),因此在量刑上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轻微犯罪。其次,由于仅有黄少群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因此该起诈骗案的证据同样不足。在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无法认定黄明新等人有罪。
三、总结
综上所述,黄明新等诈骗案在证据认定上存在明显不足。无论是第一宗还是第二宗诈骗案,都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有罪判决。因此,根据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应认定黄明新等人在现有证据下无罪。这也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证据认定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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