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17号)
一、基本案情
时间:2010年4月2日
涉案人员:王岐潜等人
犯罪手段:采用殴打暴力手段
犯罪对象:被害人覃礼刷
抢劫金额:人民币2元
二、评析意见
供述矛盾:
最初供述:三被告人中,只有一人供述称王岐潜参与了抢劫。
后续翻供:随后,所有被告人均翻供,称王岐潜没有参与抢劫,并指出第一次供述是受到了刑讯逼供。
证据缺乏与矛盾:
供述关系:另外两名被告人与王岐潜没有利害关系,且没有证据显示三被告人之间存在串供情况。
被害人陈述模糊:被害人在陈述中对第三名男子的体貌特征并没有具体描述,使得无法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证据补充不足:公安机关未补充调取与第三名男子体貌特征相关的证据,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辨认笔录矛盾:被害人在辨认笔录中明确指认了王岐潜,但这与其之前的陈述相矛盾,且疑点未能排除。
程序瑕疵与误认可能性:
现场误认:案发后,被害人在抓获现场见到王岐潜,这增加了误认的可能性。
未成年人询问程序瑕疵:由于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在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的制作过程中,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这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且未作出合理解释。
三、结论
根据评析意见,本案在证据上存在明显不足和矛盾。特别是供述的矛盾、被害人陈述的模糊性、公安机关证据补充的不足以及辨认笔录的矛盾,都使得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对王岐潜的定罪。同时,考虑到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询问程序存在瑕疵,以及现场误认的可能性,本案在定罪上存在较大困难。
因此,基于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以及证据不足和矛盾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谨慎对待,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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