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雷三成、肖通炳抢夺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刑再初字第2号)

一、基本案情

时间:2011年5月19日

地点:成都市

涉案人员:雷三成、肖通炳

事件经过:成都市公安局在排查时将二被告人带至警局。二人初供称曾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在成华区从背后抢走被害人曾某的金项链一条,并以900元的价遭到了刑讯逼供。

二、评析意见

1. 原审判决与再审程序的启动

原审认定:两被告构成抢夺罪,且判决已生效。

再审启动:检察院在侦查某职务犯罪中发现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因此启动了再审程序。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与证据标准

非法证据: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证据,显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采用了殴打、威胁等方式收集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证据标准:在排除这些非法证据后,仅剩下收赃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这些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

3.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

适用条件: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指控犯罪的现有证据不足;二是对指控的犯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分析:在排除非法证据后,剩余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两被告人实施了抢夺行为。同时,对于两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抢夺行为,存在合理的怀疑,无法排除。

三、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在排除非法证据后,剩余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充分证明两被告人实施了抢夺行为。同时,对于两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存在合理的怀疑,无法排除。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两被告人无罪。

本案的再审程序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对人权的尊重。在发现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后,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对原审判决进行了重新审查。这种做法有助于纠正错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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