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林莲秀受贿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桂市刑终字第70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莲秀在担任桂林海关保税业务监管科科员期间,在审核来料加工申报材料、进行验厂的过程中,为邱宗福等人提供了便利,使得伪报的材料得以通过前期审批。1995年4月17日上午,邱宗福在走私获利后,为了表示感谢,与林莲秀的丈夫曾向东见面,并交给曾向东12万元。

二、评析意见

1. 林莲秀零口供:

在整个案件中,林莲秀本人并未提供任何口供,这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2. 曾向东的证言变化:

曾向东最初提供了对林莲秀不利的证言,但随后翻供,否认林莲秀对此事知情。

曾向东翻供后声称是韦子洲(林莲秀的科长,同住一个小区)叫他去拿钱的,但检方未能提供韦子洲的证言进行进一步调查或排除。

3. 证据合法性与证明力问题:

侦查机关在拘留曾向东后,未将其关押至法定羁押场所,而是留置在侦查机关继续讯问,这一做法可能影响了证据的合法性。

邱宗福作为唯一的行贿人,其个人供述证实林莲秀委托丈夫收受钱财,但考虑到这是十年前的事情,其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

4. 证据链的完整性:

案件中缺乏直接、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林莲秀受贿的事实。

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锁链,无法充分、确凿地证明林莲秀存在受贿行为。

三、总结

综上所述,林莲秀受贿案在证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由于林莲秀本人零口供,且关键证人曾向东的证言存在变化,加之证据合法性和证明力问题以及证据链的不完整性,使得案件难以得出确凿的结论。因此,在缺乏充分、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林莲秀存在受贿行为。这也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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