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审刑提字第9号)
一、基本案情
1998年末,沈阳市苏家屯区工商分局某副所长万宝玲帮助沈庆丰、段秀英联系出兑摊位事宜。在此过程中,段秀英拿出6000元,万宝玲清点后交给了沈庆丰。
二、评析意见
1. 证据链条的形成:
案件中,万宝玲帮助出兑摊位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并形成了证据链条。这包括万宝玲参与联系摊位、清点并转交钱款等行为。
2. 证人证言的矛盾与变化:
段秀英在原审时证实该6000元被万宝玲索要,这与沈庆丰收到段秀英6000元的证据存在矛盾。这种矛盾使得段秀英的原审证言在可信度上受到质疑。
再审时,段秀英改变了证言,称自己用6000元买了沈庆丰的摊位。这一变化进一步削弱了原审证言的可信度,并提示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影响了证人的陈述。
3. 无罪申诉的支持:
鉴于证人证言的矛盾与变化,以及案件中缺乏其他直接、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万宝玲存在受贿行为,万宝玲的无罪申诉理由得到了支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宣告万宝玲无罪,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对证据严谨审查的态度。
三、总结
万宝玲受贿案中,由于关键证人证言的矛盾与变化,以及案件中缺乏其他直接证据,使得无法确凿证明万宝玲存在受贿行为。因此,万宝玲的无罪申诉得到了支持,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据的严谨审查和对人权的尊重。同时,该案也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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