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黄朝国受贿案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攀刑终字第115号)

一、基本案情

时任攀枝花市东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的黄朝国,利用职务之便,将原本应缴纳到东区的税款,引导纳税人缴纳到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政乡。作为回报,民政乡政府根据“引税奖励”政策,给予了黄朝国税款77万余元中的30%作为奖励。

二、评析意见

1. 职务行为与引税奖励

职务行为:黄朝国作为税务稽查局长,其职务行为包括税务稽查、税收管理等。在本案中,他同意纳税人将应缴税款由向东区缴纳变为向仁和区缴纳,这一行为本身并未直接违反税收法规或职务规定。

引税奖励:民政乡政府根据“引税奖励”政策给予黄朝国奖励。这一政策的存在是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税收引入而制定的一种激励机制。然而,这种奖励是否合法、合规,需要具体考察该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2. 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罪构成要件:受贿罪通常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本案中,黄朝国虽然收受了民政乡政府的奖励,但关键在于这一奖励是否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引税奖励与受贿的区别:如果“引税奖励”政策是合法、合规的,且黄朝国在引导税款缴纳过程中并未谋取个人私利,那么其收受奖励的行为就不应被视为受贿罪。反之,如果这一政策存在违法、违规之处,或者黄朝国在过程中存在个人私利,那么其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3. 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一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黄朝国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主要基于其收受的奖励系根据仁和区政府客观存在的“引税奖励”政策给予,且黄朝国在主观上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

二审法院观点:二审法院同样认为黄朝国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法院指出,黄朝国依法行使的是税务稽查权,对税收款项向何地缴纳并无决定权。同时,法院也考虑了“引税奖励”政策的合法性问题,但并未直接否定该政策的合法性。

三、总结

黄朝国受贿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其收受的“引税奖励”是否构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根据法院的判决,黄朝国的行为并未构成受贿罪。这一判决结果反映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职务行为、引税奖励与受贿之间区别的细致考量。同时,也提醒我们在评价类似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政策背景、职务行为与个人私利之间的界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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