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刑再终字第12号)
一、基本案情
贵州人民广播电台工作人员陈雪在2001年6月,通过白条以贷款形式从财务处领取了三家不同单位承办的大型活动演出活动经费共计25万元。活动结束后,陈雪书写了虚假的报销报告,并使用假发票作为支付凭证来冲抵这款项。在活动中实际开支了16万余元,剩余的8万余元被陈雪个人侵吞。
二、评析意见
1. 关于陈雪的身份与行为
陈雪虽然是贵州人民广播电台的工作人员,但他并不是受人民台委托以人民台的名义组织承办此次活动。实际上,履行合同的是陈雪作为发起人之一的新概念公司。
2. 关于所占财产的性质
由于陈雪并非以人民台的名义组织活动,因此他所占有的财产并不属于公共财产。这一点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关键因素。
3. 法律适用与判决
根据上述分析,陈雪虽然侵吞了部分活动经费,但由于其并非占有公共财产,且其行为可能更符合其他犯罪(如诈骗或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贪污罪论处。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必然会对上述事实进行详细审查,并据此作出公正的判决。虽然具体判决结果未在题干中给出,但可以推测法院会根据陈雪的实际行为性质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总结
陈雪贪污案涉及了复杂的身份关系和财产性质判断。在评析此案时,需要准确理解陈雪的身份、行为以及所占财产的性质,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通过此案,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行为人身份和财产性质的准确判断对于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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