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姚立塔玩忽职守案

一、基本案情概述

姚立塔在担任河间市住建局建筑管理科科长期间,于2009年5月14日,在未认真审核档案且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为盛达公司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盛达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43万余元。

二、玩忽职守行为的认定

姚立塔作为建筑管理科科长,其职责包括审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然而,他在未认真审核档案且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为盛达公司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其职责要求,属于玩忽职守。

三、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

在本案中,虽然盛达公司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43万余元,但这一损失并不能直接归咎于姚立塔的玩忽职守行为。根据评析意见,盛达公司与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职能部门已经达成协议,同意以打欠条方式欠缴该费用,并且该欠条加盖了双方单位公章并经双方领导认可。这意味着该笔费用实际上是以债权形式存在,且并非无法实现的债权。

四、因果关系分析

1. 无直接因果关系:姚立塔的玩忽职守行为(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盛达公司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姚立塔的职责是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不是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2. 债权形式存在:未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债权形式存在,且该债权并非无法实现。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这一未缴纳的费用视为重大损失。

3. 责任归属:盛达公司人防费未收取的责任人不是姚立塔,因为他并不负责收取该费用。人防费未收取的事实发生在姚立塔的玩忽职守行为之前,因此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考量

1.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虽然姚立塔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由于其行为与盛达公司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该费用以债权形式存在并非无法实现,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2. 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盛达公司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议以及欠条的存在是关键证据,它们证明了未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非由于姚立塔的玩忽职守行为而直接导致的损失。

3. 裁判的公正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充分考虑所有证据和事实,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本案中,由于姚立塔的玩忽职守行为与盛达公司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应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六、结论

姚立塔玩忽职守案展示了在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的重要性。虽然姚立塔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由于其行为与盛达公司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该费用以债权形式存在并非无法实现,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此案提醒我们,在认定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时,必须严格遵循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则,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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